失业人员再就业
发布时间:2014-04-30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设定依据:《劳动法》

申办对象资格: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根据陕劳社发2003]14号文件,下岗失业人员可按如下方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领取条件:

  ①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在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 

  ①下岗失业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向有关单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其所在企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本人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接受申请的单位应通过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汇总上报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由接受申请的单位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受理单位: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县城新区北大街市民中心三楼县就业局

联系电话:0917—5211287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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