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发布时间:2018-05-07 17:49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7-5212336

责任股室

不动产登记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334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人和受让人

办理材料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报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事项编码

61032400012XK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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